这两天对梁祝的考据进入了个新阶段,发现这种经典爱情故事都不能细看。
英台求学草桥结拜十八相送这几个情节各个年代的版本都大体相似,但是到楼台会就百花齐放了,以前唱戏也不是高雅艺术,卖弄情色搞钱很正常。老版本里梁山伯居然求婚不成恼羞成怒欲图强奸,用词相当粗俗直白;还有版本是祝英台久等梁山伯不得,变心马文才(难怪这么强调这号人物,有名有姓的,当今版本里感觉比较工具人);祝英台拿出银子打发梁山伯;此外还有祝英台通灵之类的鬼神情节,差不多到56年之后才是净版。
早期版本俩人的定情信物是绣花鞋,这个符号有多暧昧不必多说,后来改为蝴蝶坠,实际上也有招蜂引蝶狂蜂浪蝶之意,跟化蝶呼应起来倒变得深情了。化蝶情节是建国之后才加上的,最开始是到合坟结束,有的版本里坟劈开两半,祝英台马文才一起跳进去了,阴间继续三角恋。
好笑的是小提琴协奏曲是为十周年国庆献礼写的,刚完成的时候没有化蝶,因为当时作曲家们自诩是新时代进步青年不搞封建迷信。
关于近期 saveweb 事件的说明
https://zhen-shi.github.io/p/clarification-of-saveweb/
“一个人不仅需要勇气去谋杀自己的东西,也需要勇气去捍卫它们。”
在说点别的:关于聚合博客,那些说什么互联网精神的在我看来完全是诡辩。更何况在一些人看来盗版也是互联网精神,真当互联网精神是什么绝对正义的词?
国际大部分国家签署的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》要求“凭借对内容的选择或安排”而构成“知识创造”(原创性门槛)的数据集和其他作品获得一样著作权保护,无论数据集内容本身是否符合著作权门槛。 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95%B0%E6%8D%AE%E5%BA%93%E6%9D%83%E5%88%A9
既然可以认为凭借对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了知识创造,为什么不能认为未授权聚合带版权的博客内容是侵犯版权的行为?你是带有挑选的聚合,根本不是webarchive那样纯存档、也不是像搜索引擎那样需要关键词才能查询(更何况你去搜我的博客内容根本搜索不到 因为我真的加了robots.txt)